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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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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的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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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员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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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是由我市烧烤企业及在各地连锁店和有部门及相关企业、个人志愿组合而成的社团组织。发展会员伪基本原则是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发展对象:
(一)锦州市境内的各种类型的烧烤企业;总部在我市的各种类型的连锁店、特许经营店、加盟店;
(二)与烧烤企业相关联的供应商,设备生产商,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
(三)开展烧烤饮食文化经营理论研究、教学、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三)秘书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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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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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九条
会员单位需定期向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十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议,交流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讨论我市烧烤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给予通报警告,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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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退会与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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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退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履行退会手续,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
连续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
连续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形象声誉的。
会员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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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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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300元;理事单位每年6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 30日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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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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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5年6月30日在锦州烧烤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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