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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锦州烧烤行业协会City of jinzhou roasts the profession association(JRTP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烧烤经营的餐饮企业、供应商、相关设备设施厂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市烧烤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企业间横向联系和技术交流与协作,为全市烧烤行业整体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政府商业局、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处所:锦州市上海路四段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以及对发展烧烤业的要求,反映企业的意见要求; (二)接受政府的委托,协助制定烧烤企业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性的政策、行规; (三)组织交流烧烤行业经营经验,研究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途径、方法、措施。对新建、改造、调整经营结构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布国内外相关信息,指导和维护会员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开拓经营业务; (五)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为会员单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各种人才,组织技术交流协作; (六)对会员单位之间及与其他企业、部门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协调。加强与国内其他省市同行业协会和国外同行业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遇到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当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房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个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企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5年6月30日在锦州烧烤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劝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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